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5號
CHDV,112,訴,54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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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顏志坤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
被 告 張金靖
訴訟代理人 張奇森
被 告 陳勁宏

陳榮鐘


陳玉

陳綉枝
陳美紅


王筱裴

王鴻耀
王筱綾
上 8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庭芸
被 告 陳立東(李月春繼承人)

立昌(陳李月春繼承人)

陳立生(陳李月春繼承人)

楊立達(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喬甯(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凱潔(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雁茹(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喬崴(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立榮(楊陳月李繼承人)

楊立誠(楊陳月李繼承人)

陳玉

洪蕋
李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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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