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46號), 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 以112年補字第67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3萬326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