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邱淑敏
被 告 陳宗紡
陳國性
陳俊榮
陳鵬丞
陳威程
黃貽健
陳勇錫
陳柏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4781元【計
算式:51地號面積3萬6030.52㎡ × 土地公告現值47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564萬4781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6935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
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若
其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亦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
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
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以圖繪標
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三、有抵押權人是原告?設定義務人是原告前手或另有他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