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40號
CHDV,112,補,840,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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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楊錦坡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龔 復(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龔璞如(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龔璞瑾(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蔡燕玉(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蔡惠玉(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蔡麗卿(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蔡天成(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人)
楊錫宗

楊東

楊季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萬4733元【計
算式:(75地號面積186㎡ × 土地公告現值1萬3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48)+(76地號面積295㎡ × 土地公告現值1
萬3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48)+(79地號面積1183㎡ ×
土地公告現值1萬3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48)+(80
地號面積216㎡ × 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
/48)≒667萬4733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
,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原告起訴所陳,上開79地號土地上,有「『被告楊東錫』所
搭建磚造及鐵皮房屋」;上開76地號土地上,有「『被告楊
東錫』所搭建鴿舍」,是請查報並說明:
⒈上開「磚造及鐵皮房屋」之門牌號碼各為何?坐落在「附件7
」照片中,在何位置(宜在地籍圖上標示說明)。(鴿舍,
亦需陳報位置)
⒉「楊東錫」究竟是否為本件被告或關係人?(共有人?)
⒊請指明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
四、提出被繼承人「楊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
鎮○○000號」)」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有人亡
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之法院回函。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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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