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9號
CHDV,112,補,829,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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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葉美惠
訴訟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顯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起訴聲明第1、2、3項經濟目的同一,僅核算1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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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