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92號
CHDV,112,補,792,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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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蔡文峰


被 告 黃英輝

黃哲夫

黃哲裕

黃哲聰

黃哲彥

黃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1244元【計
算式:(213地號面積775.37㎡ × 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214地號面積413.57㎡ × 土地公告現
值78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309萬1244元】,故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需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並說明:①所稱
第三人占有使用?是否知悉何人?②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
照;若其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亦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
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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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