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6號
CHDV,112,補,786,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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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張建源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陳福義
陳福仁
陳福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故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請如期補繳。(原告補提由法院拍
定69萬元之資料之影本)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並說明土地使
現況(彩色近照、現行出入;請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
上)。
三、上開系爭728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
筆?建議原告宜先向鹿港地政查詢。
四、請就抵押權人(即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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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