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郭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
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
方公尺?以供本院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暫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
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
遭占用位置)。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依原告起訴所陳遭鄰地上之建物,越界占用系爭土地,請提
出該處之彩色照片(略加說明),併查報建物有無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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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