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林世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亮宏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943元【計
算式:280-40地號面積838.50㎡ × 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6/35≒114萬9943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2385元,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異動索
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
圖示放大)。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若其上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亦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
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
籍圖影本上)、出入道路(似為293、280地號土地,請以圖
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及提出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