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7號
CHDV,112,補,607,202312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7號
再審聲請人 張鈞博
視為再審聲請人
張天恩
顏秀卿
張淑玲
張淑莉
張伯廷
張洪月娥
張立相
詹燕珠
張振華
張陳阿玉
張輝光
張瑞展
張瀚巍
張碧卿
張經岳
張碧玲

張碧亭
張碧真
張子偉
張宜均
張亦彣

張致豪
張曉玟
張由姍
張邦琚
張珍珍
張邦源
張邦章
張莊玉蘭
張志平
淑娟
張志銘
顏啟斌
張慶賢
張慶全
張昇展
張豐獻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
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顏招明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針
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
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聲請
費1000元;逾期未繳,逕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同鎮新政段664地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