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6號
再審聲請人 洪翎峰
兼
訴訟代理人 洪愿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
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洪明餘等間確認界址事件,針
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件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費1
000元;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