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631號
CHDV,112,監宣,631,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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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黃智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平和財產事件,有
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
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惠柔會同開具
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平和財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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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