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謝漢哲 代 理 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孫瑞宗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②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⑤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禢惠儀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⑦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⑨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⑩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⑪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⑫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⑬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⑭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⑯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⑰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債權人⑱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謝漢哲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2年11月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 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 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 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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