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聲 請 人 陳詠渝 上列聲請人陳詠渝因與相對人洪雅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詠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 而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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