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56號
CHDV,112,司票,1856,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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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陳詠渝
上列聲請人陳詠渝因與相對人洪雅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詠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
(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
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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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