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11號
CHDV,112,司票,1811,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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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上列聲請人陳慧儒因與相對人洪鄭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慧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其聲明(依違約
金非票據法所規定事項,故本票裁定就違約金部分無從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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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