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80號
CHDV,112,司拍,18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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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溫惠周

黃振成
上列聲請人溫惠周等人因與相對人許麗鶯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溫惠周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903之30地號,同段541建號
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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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