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326號
聲 請 人即
第 三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32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閱覽全部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32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內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債務人及共有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除外)。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112年11月22日、112年11月30日及112年1 2月6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 、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 定,聲請准予閱覽(全部)卷宗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 序所準用,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又所謂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 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經本件於11 2年11月6日起3個月,依強制執行法第81條之1第2項以新臺 幣480,000元公告應買,聲請人即應買人張全美於112年11月 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應買,有卷附聲明應買狀乙紙可參。並 觀之其112年11月23日陳報狀所陳:「本人(張全美)不同意 共有人以同一價格承購。...」等內容,可明聲請人聲請閱 覽卷宗真意,係意欲了解優先權人是否於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項期限內表示承買等程序事項,因其事涉聲請人能否買 得上述執行標的之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部分可認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就如附表所示閱卷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於除如附表所示許可閱覽內容外,就其餘卷宗內容乃關 於債權人債權、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隱私及債務內容,均與聲
請人無關。聲請人既非本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亦未經該當事 人之同意,且未釋明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故難認此部分 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自應予駁回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編號 許可閱覽內容 備註 1 民國112年11月6日聲請人張全美聲明應買狀。 債務人及共有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不給閱。 2 民國112年11月7日彰院毓112司執戊字第34326號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及其送達證書。 3 民國112年11月17日共有人邱證溪聲明優先承買狀及其所附土地謄本。 4 民國112年11月21日彰院毓112司執戊字第34326號通知退還保金函及其送達證書。 5 民國112年11月7日彰院毓112司執戊字第34326號限期優先承買人繳款執行命令及其送達證書。 6 民國112年11月28日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案款電字第380號收據(繳款人邱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