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317號
CHDV,112,司促,14317,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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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17號
債 權 人 吳炳耀

吳志峯
吳盧慰

葉武

葉陳銀
前 列 許重典
共同代理人 18號
上列債權人吳炳耀等五人因與債務人吳蔡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吳炳耀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蔡恨(住彰化縣○○○○村○○路0段000巷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
三、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全體債權人或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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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