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078號
CHDV,112,司促,14078,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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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
債 權 人 邱源榮
輔 助 人 邱福興
上列債權人邱源榮因與債務人張芬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
源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輔助宣告裁定之影本。
二、陳明輔助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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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