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債 權 人 邱源榮 輔 助 人 邱福興 上列債權人邱源榮因與債務人張芬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源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輔助宣告裁定之影本。二、陳明輔助人之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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