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66號
CHDV,112,司促,13566,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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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孫威揚

上列與異議人孫威揚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孫威揚「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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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