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4號債 權 人 陳清良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0樓之0上列債權人陳清良因與債務人陳木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清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票款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 退票日)二、提出系爭票號CT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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