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474號
CHDV,112,司促,13474,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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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4號
債 權 人 陳清良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0樓之0
上列債權人陳清良因與債務人陳木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清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票款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
退票日)
二、提出系爭票號CT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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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