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2年度,8號
CHDV,112,全聲,8,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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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憲修
曾國富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所為104年度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鄭憲修曾國富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104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惟本案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金字第1號判決駁回相 對人之請求,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上 訴,相對人再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保全之本案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金字第1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是依前開法條說明,聲請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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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