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承天宮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袋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確認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即附表所示土 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臺上字第1031號、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雖登記於被告名下,而不能合 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惟兩造實係同一權利主體,應登記 於原告名下等語。是本院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是否為 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資格,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非不得藉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揆之前揭說明,原 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自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核與上開法條規定,應無不合。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承天宮係以供奉玉皇大帝、福德正神、三尊恩主、城 隍尊神、釋迦牟尼、觀世音菩薩、月下老人、註生娘娘、 南北斗星君、八卦道人、八仙翁等聖佛神仙之道教宮廟 (甲證2),民國(下同)00年0月間經彰化縣政府函核准 宮廟登記,並訂有組織章程及設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首任暫代管理人為訴外人吳柱鏡 ,嗣後陸續變更為訴外人吳柱鑑、江戒旦,再變更主任委 員為訴外人蔡阿田,目前則由蕭明仁擔任主任委員,負責 管理原告廟務(甲證3)。
二、據當地之地方耆老口述,原告承天宮前於清朝光緒年間創 建,初期為土造草葺廟宇,坐落於當時之員林街南平字大 埔厝360番地,即今原告承天宮廟地所坐落之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95地號土地),初期廟名為 「廣福宮」(甲證4),在廟內供奉福德爺(即福德正神 ),以庇佑源潭里住民安居樂業。嗣因「廣福宮」之屋頂 破損而進行修繕,並奉祀媽祖及福德爺。迨臺灣光復後, 因原宮廟破舊,而由地方仕紳即訴外人吳新種、黃根爐、 吳柱鑑等人於35年間發起廟宇重建事宜,在原坐落之系爭 795地號土地重建磚造廟宇,並奉祀三尊恩主、福德正神 且將廟宇名稱改為「警義堂」(甲證5)。
三、又因原告宮廟香火鼎盛信徒日增,原宮廟不敷容納眾多信 眾前來參拜,乃於53年間由訴外人王松籌議建宮,並推派 訴外人陳加芩為建廟主任委員,歷經二年多之興建,於55 年建廟完成入火安座,當時依上蒼旨意賜(更)名為「承 天宮」,並以奉祀玉皇大帝、福德正神、三尊恩主、城隍 尊神、釋迦牟尼、觀世音菩薩、月下老人、註生娘娘、南 北斗星君、八卦道人、八仙翁等聖佛神仙。嗣原告於73年 間辦理寺廟登記時,以宮名「承天宮」其義乃承繼上蒼天 意,而天上眾神以玉皇大帝為尊,故以玉皇大帝為主祀神 像,再以福德正神、三尊恩主、觀世音菩薩為副祀神像, 惟原告之宮廟自始即奉祀福德正神為廟內之神明(甲證6 ),由原告宮廟坐落之位置與廟內奉祀之神明,可知被告 福德爺、寺廟福德爺與原告實為同一主體。
四、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於日據時期已有土地所有權登記 之地籍資料,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前土地管理人即訴外人 吳袋之住址,係於改制前彰化縣○○鎮○○○000號(即臺中州 員林郡員林街大埔厝476番地;甲證7),而與原告早年之 廟址設於臺中州員林郡員林街南平字大埔厝360番地,同 位於重測前大埔厝段且相距僅數百公尺,地理位置十分接 近。又原告之宮廟及相關設施,大多坐落於登記在被告名 下之土地,即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上(下稱系爭四筆土地;甲證8),足以佐證訴外人吳袋 係為利於管理原告承天宮所奉祀之福德正神名下土地,而 受任為管理人,且其子即訴外人吳柱鑑亦曾暫代原告之管 理人(甲證9併參甲證3)。
五、原告之宮廟及附屬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除系爭四筆土地外, 尚有部分係坐落於原告所有之同段798、801、861等三筆 地號,以及借名登記於原告所屬財務經理吳聰流名下之同 段794、860地號土地(甲證10),足認本件系爭四筆土地 之登記名義人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確與原告係同一主 體,否則原告之宮廟如何能有部分建物坐落於系爭四筆土 地上。又經原告查訪訴外人吳佶融(原登記土地管理人吳 袋之子孫)與源潭里長即訴外人陳忠和,均世居於承天宮 廟址附近,訴外人吳佶融參與廟務多年,對源潭里內民俗 活動與廟宇祭祀事務瞭若指掌,伊表示在承天宮廟址方圓 一公里內除原告外,並無其他年代久遠之福德爺,而系爭 四筆土地百餘年來迄今皆由原告佔用並負責管理使用。 六、被告雖為系爭四筆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但被告與其 原管理人並未持有管領系爭四筆土地之所有權狀,且歷年 地價稅亦係由原告繳納(甲證11),由此益徵被告與原告 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而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雖均以「 福德爺」為名,但未曾聽聞被告「寺廟福德爺」有定期祭 祀之情形,實難認其係獨立於原告以外之權利主體。準此 ,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是否為同一權利 主體,而得由原告就系爭四筆土地更名登記為同一所有權 人,既因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欠缺管理人,未能合法 代理被告加以確認,以致原告對被告及登記其名下之系爭 四筆土地所有權等相關權利存否尚不明確。從而,原告本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爰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為同一權利主體。
七、原告聲明:
㈠請求確認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即附表 所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事實上為同一權利之事實,業據證人吳佶融到 庭證稱:「(吳袋是你什麼人?)我阿公;(福德廟與承 天宮的關係?)都是一體的,福德爺的土地是承天宮在使 用;(管理人員是否一樣?)從最早都是我阿公管理,之 後給我父親,之後就是我管理。這都是指福德爺;(問: 福德爺的管理員是否就是承天宮的管理員?)兩個都是給 承天宮管理;(福德爺與寺廟福德爺原先的寺廟與承天宮 現在所在是否一樣?)同一地方,只是重建;(福德爺與 寺廟福德爺原本侍奉的土地公,之後去什麼地方?)都在 承天宮那裡;(福德爺與寺廟福德爺的土地,目前是什麼
人使用?)完全都是承天宮使用;(承天宮如果有活動、 慶典,是會用到福德爺的土地嗎?)全部都是承天宮使用 ;(福德爺所在的三潭巷已經住多久了?)我知道的時候 福德爺已經住在那裡,我已經80多歲了;(福德爺是拜什 麼神?)福德爺之前都是拜土地公;(福德爺、寺廟福德 爺之前是否有借員林市公所使用過?)之前都是做活動中 心,那時候土地無條件給公所興建,之前是做社區的幼稚 園;(員林市公所是問什麼人?經過什麼人同意?)我父 親同意,我父親在承天宮有做過職務」等語;核與證人陳 忠和證稱:「(問:證人是里長嗎?)我是源潭里的里長 ,我已經做12年了,我從小就住在這邊;(問:是否知道 承天宮與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是什麼關係?)福德爺是拜 土地公,以前承天宮裡面有供奉福德爺,他們二個是同一 尊;(問:為何會登記成二個名字?)新蓋的時候叫承天 宮,之後福德爺就遷到承天宮裡面,承天宮是新蓋的;( 問:承天宮、福德爺祭拜的神是否一樣?)一樣的,福德 爺是土地公,土地公也是放在承天宮裡面;(問:從外觀 是否可以分辨二間寺廟?)都是同一間;(問:為什麼福 德爺的名字後來新建後會變成承天宮?)福德爺之後就沒 有這個名字,就變成承天宮;(問:原本舊的福德爺寺廟 ,現在是否還在?)已經翻新,就變成現在的承天宮;( 問:承天宮名字的由來?)蓋新的寺廟時才取的名字;( 問:承天宮裡面供奉的土地公是否與舊的福德爺的土地公 是同一尊?)都是同一尊;(問:請提示甲證六號照片, 是否就是照片裡面的福德爺正神神尊?)是;(問:承天 宮有一些慶典活動等,是否會使用到福德爺、寺廟福德爺 的土地?)有,辦活動的時候都會用到;(問:是否知道 福德爺、寺廟福德爺的主要管理人是什麼人?)我聽說是 吳袋,吳袋已經死亡;(問:之後是否有人繼續管理?) 換他的後代在管理;(問:後代是否指在場的吳佶融?) 是,他的阿公是吳袋。現在的宮主也是吳佶融;(問:寺 廟福德爺的管理人的後代與承天宮的宮主是否同一人?) 是,都是吳佶融」;就原告承天宮內所奉祀之福德爺即土 地公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原均屬同尊神明,只是在 原奉祀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廟宇之原址,因老舊翻修而新 建成為現在之承天宮,並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所指 該尊福德爺(土地公)置於承天宮內繼續供奉,而被告福 德爺、寺廟福德爺名下之土地均由原告辦理慶典活動使用 等事實之證述,大致與原告所主張相符。
二、由上開世居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所在地長達7、80年
之久之二名證人之證述,堪認原告宮廟內奉祀之福德爺即 為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尤以證人吳佶融係被告福德 爺、寺廟福德爺原任管理人吳袋之孫,其對於被告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之歷史沿革與原告承天宮間之淵源,自當十 分清楚,可證兩造實為同一權利主體。
三、原告承天宮之宮廟建物本體及相關建物、設施等地上物,除興建或設置於原告所有之員林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及借名登記於原告所屬財務經理吳聰流名下之同段794、860地號土地上外,另有部分坐落於被告福德爺名下之同段796、797、859地號與被告寺廟福德爺名下之同段795地號土地上,此部分事實業據鈞院囑託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實施測量並繪製112年7月5日員土測字第105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函復鈞院在案,此部分與鈞院112年6月16日勘驗現場之占有使用現況相符,足見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肆、被告答辯:
一、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然為房屋所有權人,亦可為房 屋之典權人、共有人、現住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 、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信託關係受託人等, 因此,自不能以原告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或有占有使用 土地,即推定所有權之歸屬。
二、又原告並未舉證被告之組織運作章程、原告之設立係依被 告之章程等,故實難謂兩造為同一主體。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承天宮初期名為「廣福宮」,並供奉福德爺(即福德 正神),曾改名為「警義堂」,嗣更名為「承天宮」,嗣 以玉皇大帝為主祀神像,再以福德正神、三尊恩主、觀世 音菩薩為副祀神像。
二、原告之宮廟及相關設施,大多坐落於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土 地,即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 三、原告承天宮之歷年地價稅係由原告繳納。陸、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承天宮是否由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演變而來?柒、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請求確認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即 附表所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為同一主 體,其陳述歷史緣由如下:
⑴、原告承天宮係以供奉玉皇大帝、福德正神、三尊恩主、城 隍尊神、釋迦牟尼、觀世音菩薩、月下老人、註生娘娘、 南北斗星君、八卦道人、八仙翁等聖佛神仙之道教宮廟 (甲證2),民國(下同)00年0月間經彰化縣政府函核准 宮廟登記,並訂有組織章程及設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首任暫代管理人為訴外人吳柱鏡 ,嗣後陸續變更為訴外人吳柱鑑、江戒旦,再變更主任委 員為訴外人蔡阿田,目前則由蕭明仁擔任主任委員,負責 管理原告廟務(甲證3)。
⑵、據當地之地方耆老口述,原告承天宮前於清朝光緒年間創 建,初期為土造草葺廟宇,坐落於當時之員林街南平字大
埔厝360番地,即今原告承天宮廟地所坐落之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95地號土地),初期廟名為 「廣福宮」(甲證4),在廟內供奉福德爺(即福德正神 ),以庇佑源潭里住民安居樂業。嗣因「廣福宮」之屋頂 破損而進行修繕,並奉祀媽祖及福德爺。迨臺灣光復後, 因原宮廟破舊,而由地方仕紳即訴外人吳新種、黃根爐、 吳柱鑑等人於35年間發起廟宇重建事宜,在原坐落之系爭 795地號土地重建磚造廟宇,並奉祀三尊恩主、福德正神 且將廟宇名稱改為「警義堂」(甲證5)。
⑶、又因原告宮廟香火鼎盛信徒日增,原宮廟不敷容納眾多信 眾前來參拜,乃於53年間由訴外人王松籌議建宮,並推派 訴外人陳加芩為建廟主任委員,歷經二年多之興建,於55 年建廟完成入火安座,當時依上蒼旨意賜(更)名為「承 天宮」,並以奉祀玉皇大帝、福德正神、三尊恩主、城隍 尊神、釋迦牟尼、觀世音菩薩、月下老人、註生娘娘、南 北斗星君、八卦道人、八仙翁等聖佛神仙。嗣原告於73年 間辦理寺廟登記時,以宮名「承天宮」其義乃承繼上蒼天 意,而天上眾神以玉皇大帝為尊,故以玉皇大帝為主祀神 像,再以福德正神、三尊恩主、觀世音菩薩為副祀神像, 惟原告之宮廟自始即奉祀福德正神為廟內之神明(甲證6 ),由原告宮廟坐落之位置與廟內奉祀之神明,可知被告 福德爺、寺廟福德爺與原告實為同一主體。
⑷、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於日據時期已有土地所有權登記 之地籍資料,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前土地管理人即訴外人 吳袋之住址,係於改制前彰化縣○○鎮○○○000號(即臺中州 員林郡員林街大埔厝476番地;甲證7),而與原告早年之 廟址設於臺中州員林郡員林街南平字大埔厝360番地,同 位於重測前大埔厝段且相距僅數百公尺,地理位置十分接 近。又原告之宮廟及相關設施,大多坐落於登記在被告名 下之土地,即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上(下稱系爭四筆土地;甲證8),足以佐證訴外人吳袋 係為利於管理原告承天宮所奉祀之福德正神名下土地,而 受任為管理人,且其子即訴外人吳柱鑑亦曾暫代原告之管 理人(甲證9併參甲證3)。
⑸、原告之宮廟及附屬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除系爭四筆土地外, 尚有部分係坐落於原告所有之同段798、801、861等三筆 地號,以及借名登記於原告所屬財務經理吳聰流名下之同 段794、860地號土地(甲證10),足認本件系爭四筆土地 之登記名義人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確與原告係同一主 體,否則原告之宮廟如何能有部分建物坐落於系爭四筆土
地上。又經原告查訪訴外人吳佶融(原登記土地管理人吳 袋之子孫)與源潭里長即訴外人陳忠和,均世居於承天宮 廟址附近,訴外人吳佶融參與廟務多年,對源潭里內民俗 活動與廟宇祭祀事務瞭若指掌,伊表示在承天宮廟址方圓 一公里內除原告外,並無其他年代久遠之福德爺,而系爭 四筆土地百餘年來迄今皆由原告佔用並負責管理使用。 ⑹、被告雖為系爭四筆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但被告與其 原管理人並未持有管領系爭四筆土地之所有權狀,且歷年 地價稅亦係由原告繳納(甲證11),由此益徵被告與原告 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而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雖均以「 福德爺」為名,但未曾聽聞被告「寺廟福德爺」有定期祭 祀之情形,實難認其係獨立於原告以外之權利主體。準此 ,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是否為同一權利 主體,而得由原告就系爭四筆土地更名登記為同一所有權 人,既因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欠缺管理人,未能合法 代理被告加以確認,以致原告對被告及登記其名下之系爭 四筆土地所有權等相關權利存否尚不明確。從而,原告本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爰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並提出相關照 片為證,原告之主張兩造廟宇發展歷程尚屬可信。 二、另原告與被告事實上為同一權利之事實,業據證人吳佶融 於112年4月27日到庭證稱:「(法官問:)吳袋是你什麼 人?」「(證人吳佶融:)我阿公。」「(法官問:)福 德廟與承天宮的關係?」「(證人吳佶融:)都是一體的 ,福德爺的土地是承天宮在使用。」「(法官問:)為什 麼會叫二個名字?」「(證人吳佶融:)聽我父親講不知 道為了什麼多一個名字,一個是福德爺,一個是寺廟福德 爺。」「(法官問:)你知道兩間廟拜的神都一樣嗎?福 德爺跟承天宮拜的神一樣嗎?」「(證人吳佶融:)分開 ,福德爺是拜土地公,承天宮是拜關聖帝君,也有拜土地 公。」「(法官問:)兩間廟的生日是否一樣?」「(證 人吳佶融:)不一樣。」「(法官問:)管理人員是否一 樣?」「(證人吳佶融:)從最早都是我阿公管理,之後 給我父親,之後就是我管理。這都是指福德爺。」「(法 官問:)福德爺的管理員是否就是承天宮的管理員?」「 (證人吳佶融:)兩個都是給承天宮管理。」「(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福德爺與寺廟福德爺原先的寺廟與承天宮 現在所在是否一樣?」「(證人吳佶融:)同一地方,只 是重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福德爺與寺廟福德 爺原本祀奉的土地公,之後去什麼地方?」「(證人吳佶
融:)都在承天宮那裡。」「(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福 德爺與寺廟福德爺的土地,目前是什麼人使用?」「(證 人吳佶融:)完全都是承天宮使用。」「(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承天宮如果有活動、慶典,是會用到福德爺的土 地嗎?」「(證人吳佶融:)全部都是承天宮使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福德爺所在的三潭巷已經住多久 了?」「(證人吳佶融:)我知道的時候福德爺已經住在 那裡,我已經80多歲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德 爺是拜什麼神?」「(證人吳佶融:)福德爺之前都是拜 土地公。」「(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福德爺、寺廟福德 爺之前是否有借員林市公所使用過?」「(證人吳佶融: )之前都是做活動中心,那時候土地無條件給公所興建, 之前是做社區的幼稚園。」「(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員 林市公所是問什麼人?經過什麼人同意?」「(證人吳佶 融:)我父親同意,我父親在承天宮有做過職務。」 三、證人陳忠和於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言:「(法官問:) 證人是里長嗎?」「(證人陳忠和:)我是源潭里的里長 ,我已經做12年了,我從小就住在這邊。」「(法官問: )是否知道承天宮與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是什麼關係?」 「(證人陳忠和:)德爺是拜土地公,以前承天宮裡面有 供奉福德爺,他們二個是同一尊。」「(法官問:)為何 會登記成二個名字?」「(證人陳忠和:)新蓋的時候叫 承天宮,之後福德爺就遷到承天宮裡面,承天宮是新蓋的 。」「(法官問:)承天宮、福德爺祭拜的神是否一樣? 」「(證人陳忠和:)一樣的,福德爺是土地公,土地公 也是放在承天宮裡面。」「(法官問:)從外觀是否可以 分辨二間寺廟?」,與證人陳忠和下列證述,亦相符合, 「(證人陳忠和:)都是同一間。」「(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為什麼福德爺的名字後來新建後會變成承天宮?」 「(證人陳忠和:)福德爺之後就沒有這個名字,就變成 承天宮。」「(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原本舊的福德爺寺 廟,現在是否還在?」「(證人陳忠和:)已經翻新,就 變成現在的承天宮。」「(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承天宮 名字的由來?」「(證人陳忠和:)蓋新的寺廟時才取的 名字。」「(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承天宮裡面供奉的土 地公是否與舊的福德爺的土地公是同一尊?」「(證人陳 忠和:)都是同一尊。」「(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提 示甲證六號照片,是否就是照片裡面的福德爺正神神尊? 」「(證人陳忠和:)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承天宮有一些慶典活動等,是否會使用到福德爺、寺廟福
德爺的土地?」「(證人陳忠和:)有,辦活動的時候都 會用到。」「(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的主要管理人是什麼人?」「(證人陳忠和: )我聽說是吳袋,吳袋已經死亡。」「(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之後是否有人繼續管理?」「(證人陳忠和:)換 他的後代在管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後代是否 指在場的吳佶融?」「(證人陳忠和:)是,他的阿公是 吳袋。現在的宮主也是吳佶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寺廟福德爺的管理人的後代與承天宮的宮主是否同一 人?」「(證人陳忠和:)是,都是吳佶融。」,其等證 詞就原告承天宮內所奉祀之福德爺即土地公與被告福德爺 、寺廟福德爺原均屬同尊神明,只是在原奉祀福德爺、寺 廟福德爺廟宇之原址,因老舊翻修而新建成為現在之承天 宮,並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所指該尊福德爺(土地 公)置於承天宮內繼續供奉,而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 名下之土地均由原告辦理慶典活動使用等事實之證述甚明 ,大致與原告所主張相符。是亦可證明兩造本係同一權利 主體無訛。
四、本院於112年6月16日勘驗系爭系爭四筆土地,勘驗結果為 承天宮為一整體性建物,承天宮右側鐘樓坐落於795地號 上,而795地號上有鐵造棚架、鋼筋水泥造休息室;796地 號為承天宮前之水泥空地;859地號部分土地上為承天宮 ,部分為廁所,如附圖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 成果圖112年7月5日員土測字第1053號標示,是依現場兩 造廟產之占有使用現況連成一片相互毗鄰且具整體性功能 ,外貌呈現完整不可分割之建築物群體,足見兩造為同一 權利主體。
五、綜上,原告已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兩造確係同一權利主體 ,又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雖登記於被告名下,而不能 合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等,惟兩造實係同一權利主體,應登 記於原告名下等語。是本院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是否 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資格,有受侵害之危險,而 此項危險非不得藉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求為判決 :確認原告承天宮與被告福德爺、寺廟福德爺(即附表所 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
編號 土地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平方公尺) 登記 所有權人 1 彰化縣○○市○○段 000000000地號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685.06 寺廟福德爺 2 彰化縣○○市○○段 000000000地號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6.00 福德爺 3 彰化縣○○市○○段 000000000地號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8.01 福德爺 4 彰化縣○○市○○段 000000000地號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27.00 福德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