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4號
CHDV,111,訴,304,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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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林清派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① 林再崑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林清泉
洪心娌

林文鉗
林文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春美
被 告⑥ 林文樹
訴訟代理人 呂麗珠
被 告⑦ 林清同

林家輝(即林清山之繼承人)


林文仕
林文都
林鈞志

⑫ 林其堂
告⑬ 林志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
告⑭ 林佳瑩
黃清淇

⑯ 林金獅
林金彪
林金連
林靖紋

⑳ 林彬

林文榮
林春日
林佩玲
受告知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意見尚待彙整,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如對原告方案有不同意見,應提出證據方法;如有不同分割方案,並應依本院之前函文,於10日內提出具體分割方案,以免延滯訴訟,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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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