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奉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10年度破字3號),聲請認可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事件前經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以依債權人陳報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費用,作成如 附表所示分配表,爰請求法院准予裁定認可,並提出附表所 示之分配表為證。經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認可。
三、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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