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不碟
謝清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雪美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560元,應徵裁判費25,1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