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64號
CHDM,112,訴,764,2023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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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志



具 保 人 施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9
3號、第10090號、第11270號、第12018號、第13962號、第13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語歆(原名:施渟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柏志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5萬元,由具保施語歆(原名:施渟靜)繳納現金後,將 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卷 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且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及囑託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均無所獲。本 院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 庭。而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另案經本院發布通緝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民國112年12月7日彰警分偵字第1120071487號函及檢送 之拘提被告無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1 2月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809586號函及所檢附之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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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