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蕭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77號(聲請書
誤載為22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
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蕭世達不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77
號(按: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簡字第227號)確定判決,具
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
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