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晉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晉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晉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