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8號
CHDM,112,聲保,68,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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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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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