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93號
CHDM,112,聲,139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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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豪


具 保 人 楊博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博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楊博勛因受刑人黃世豪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三、查受刑人黃世豪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楊博勛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 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復 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對受刑人及具保人之 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執行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將 保證金額誤載為「新臺幣2萬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3萬 元」)、點名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函、拘票暨報告書 各1紙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 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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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