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59號
CHDM,112,聲,125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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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民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 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育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 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0月25日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是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5罪) 有期徒刑5年2月(2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2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1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64號 編號1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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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