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314號
CHDM,112,簡附民,31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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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賴靜綿
被 告 簡瑞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簡字第253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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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