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96號
CHDM,112,簡,2596,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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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慧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施慧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
  被   告 施慧雅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鄰○○街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慧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毒 聲字第303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605號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4日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 15日13時許,在其斯時位於彰化縣○○鎮○○街000號住處,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以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7日7時8 分許,經警方因毒品案件執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 於同日14時5分許,經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慧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辦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標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標號名冊代號:112I151)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 果報告(樣品編號:O112U04019)、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紙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毒品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其施用 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毒品均為另案張鳳鳴所涉 販賣毒品案件偵辦,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
                   鄭 羽 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詹 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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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