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77號
CHDM,112,簡,2577,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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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勒 戒中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 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 用毒品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無違誤,自應由本院依 法判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於108年9月4日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方因故意犯罪而遭判刑並 執行完畢,卻於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又再犯本案,顯未因之 前刑罰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 而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本案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加重其刑 。
五、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復為 供己施,用再犯本件之罪,顯無改過之意。惟施用毒品為自 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 病人之角度考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 理依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一次比一 次更重之刑罰並無法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兼衡被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自述高職畢業學歷,職業農等一切情況,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   被   告 陳盈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盈辰前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9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8號、第369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4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其彰化縣○○○○村○○路0段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1日12時09分許,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而為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前已有多次前科,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認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佳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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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