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朝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0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易字第138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朝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日期欄應更正為 「112年4月16日16時29分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件)。
二、核被告梁朝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 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隨意竊 取他人物品,實無足取,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 ,並與告訴人林世國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 自陳大學畢業,智識程度良好,目前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 手段、目的及時間間隔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 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 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 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商品, 為其犯罪所得,惟附表編號7所示麻油猴頭菇湯底1盒已經返 還告訴人,且被告亦就本案附表所示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8萬元,有該和解書在卷足憑,可見 被告已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日期 商品名稱(新臺幣/元) 宣告刑及沒收 1 112年4月15日17時38分許 家樂氏東尼香甜玉米片(129元) 自製拼盤(98元) 烤排骨便當(98元) 日本北海道生乳捲(248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4月16日16時29分許 自製拼盤(98元) 金農一等西螺米(190元) 義美清香檸檬夾心酥(92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4月23日17時9分許 雀巢三合一雙倍牛奶盒裝(100元) 品香世家黃大目甜酒豆腐乳(75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2年4月30日17時41分許 美國百威啤酒2瓶(392元) 家樂氏東尼香甜玉米片(129元) 情人抽取式衛生紙(99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2年5月1日18時51分許 家樂氏東尼香甜玉米片(129元) 橢圓經乳酪蛋糕(108元) 天仁綠茶(159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2年5月13日15時56分許 日清Irvins鹹蛋味速食撈麵(85元) 義美煎餅-海苔(72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2年5月14日16時9分許 麒王府麻油猴頭菇湯底1200g(178元) 炒飯(62元) 日本北海道生乳捲(248元) 金蘭花生麵筋(59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2年5月19日19時27分許 義美清香檸檬夾心酥2包(184元) 義美煎餅-海苔(72元) 家樂氏東尼香甜玉米片2包(258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2年5月20日18時32分許 日清Irvins鹹蛋味速食撈麵(85元) 義美清香檸檬夾心酥(92元) 日正胡麻油-大500ml(349元) 義美煎餅-海苔(72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2年5月26日20時27分許 美國百威啤酒2瓶(392元) 紐西蘭雷力山脈黑皮諾紅酒(1000元) 比利時醉戀粉紅佳人氣泡酒(1500元) 情人抽取式衛生紙(99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2年5月27日19時45分許 日清Irvins鹹蛋味速食撈麵(85元) 義美清香檸檬夾心酥(92元) 自製拼盤(98元) 梁朝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商品總價 7,226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