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
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育通於民國111年7月18日5時許,在 不詳地點,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加重誹 謗之犯意,透過網路連線登入IPAIR直播軟體,在直播主「龜 龜直播間」直播中,以己使用暱稱「蜜爺」帳號發表:「穆 穆那個公田家的王八蛋」、「穆穆這個公田整天要錢」、「 當公田破麻沒人敢舉發牠們」、「我來公佈舉發牠們」、「 改天我開直播公佈穆穆這個破麻的惡行」、「很多幹過公田 被騙又被拉黑」等足以貶損在IPAIR直播軟體使用「穆穆」 暱稱之告訴人彭玉嬌(居住於彰化縣彰化市)人格及社會評價 之語,並不實指摘告訴人有交友騙錢等不實事項之內容,藉 由IPAIR直播軟體使不特定使用該軟體之多數人均得以瀏覽而 散布之,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10 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 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