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301號
CHDM,112,易,130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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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和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520號、第722號、第1291號、第1526號),本院
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和犯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甲編號2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並就附件起訴書附表 編號1、2部分補充「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 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480號鑑定書(見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0號卷【下稱毒偵第520號卷 】第249頁)」、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補充「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470 號鑑定書(見同上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卷【下稱 毒偵第1291號卷】第161頁)」、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補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 800300號鑑驗書(見同上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卷 【下稱毒偵第1526號卷】第12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執 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而前案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之犯罪 類型相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以本案依累犯規定 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 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不含構成累犯之前案,以免重複評價)



,素行並非良好,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茲矯 正其惡行,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 ,對社會造成危害,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 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 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一次比一次更重之刑罰 並無法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 其自陳:國中肄業,有堆高機及大貨車執照。已離婚,有兩 個已成年的小孩,離婚時小孩很小,跟著前妻,監護權歸前 妻,現在一個攻讀碩士,一個念大學,我每個月給前妻約新 臺幣(下同)5千至1萬元,直到小孩成年。我入監前與母親 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我之前工作是開堆高機,月收入約 4萬5千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每月會給母親、前妻及小孩 一些生活費,但金額不一定。母親現在每個月都有來關心我 。我除了有些保險費尚未繳納外,沒有其他負債。因為我之 前施用毒品染上病,有些公司無法接納,導致我沒有工作 ,心情低落,所以才再施用毒品,我自己也很後悔等語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手法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甲編號1所示 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 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 ,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時,應予以 斟酌以反應其責,是以本院衡酌被告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 性及刑事法相關之法定刑度、數罪所受宣告刑,及被告各次 犯罪類型相同,時間差距不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 情狀,就附表甲編號2至5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甲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編號2至5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依法不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四、沒收
 ㈠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⒈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第520號卷第223頁)。因此上揭 毒品及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⒉又被告稱查扣之吸食器1個、鏟管1支,為其所有並供本案施 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經鑑定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第 520號卷第249頁)。因此上揭毒品及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 裝袋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㈢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0包,經鑑定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第 1291號卷第161頁)。因此上揭毒品及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⒉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第1291號卷第151頁), 而此與未經送驗者既屬同類物品,可認未送鑑定者亦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因此上揭毒品及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等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
 ⒊又被告稱查扣之吸食器1組、鏟管7支、注射針筒2支、分裝  勺1支,為其所有並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  明在卷(見同上第1291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86頁),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5包,經被告供稱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語(見同上毒偵第1526號卷第14-15頁),且被告驗尿結果 確呈海洛因水解後之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有尿液檢驗報 告可憑(見同上偵卷第131頁),可認被告所述為真實可採 ,該等扣案物含有海洛因甚為明確,因此上揭毒品及無法與 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第1526號卷第123頁),而 此與未經送驗者既屬同類物品,可認未送鑑定者亦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因此上揭毒品及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等,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
 ⒊又被告稱查扣之分裝袋一包、電子磅秤一台及黑色小皮包一 個,為其所有並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卷第8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⒋其餘扣案之物,被告或否認為其所有、或否認係供本案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茲無其他事證足認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



、或預備所用之物,且該等扣案物又非違禁物(其中毒郵票 及不名粉末,均未檢出毒品成分,有前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00號鑑驗書,見毒偵 第1526號卷第123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陳忠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三一八二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一個及鏟管一支,均沒收。 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陳忠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計二點二七公克)均沒收銷燬。 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陳忠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陳忠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計五點一四公克、二點五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外包裝袋,一包驗餘淨重ㄧ點四五二三公克、一包毛重零點三八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一組、鏟管七支,注射針筒二支及分裝勺一支,均沒收。 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陳忠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含外包裝袋,毛重五點九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外包裝袋,毛重計二點八三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分裝袋一包、電子磅秤一台及黑色小皮包一個,均沒收。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20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72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
  被   告 陳忠和 0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00
00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號、69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 111年1月2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附表所 示毒品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附表所示 方式,施用附表所示毒品共5次,查獲過程如附表所示。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暨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忠和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112D027)、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2D02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800502號鑑驗書、扣案毒品初步篩檢結果照片、第一級毒品海洛2包(總毛重2.76公克,送請鑑定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326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鏟管1支等物 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 3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4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0800503號鑑驗書、扣案毒品初步篩檢結果照片、第一級毒品海洛10包(總毛重10.66公克,送請鑑定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1.4580公克,另1包毛重0.3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鏟管7支、注射針筒2支、分裝勺1支等物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5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檢體編號:112M07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2M07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總毛重5.9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80公克)、疑似毒郵票34張、注射針筒1包(14支)、生理食鹽水1盒、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黑色小皮包(裝毒品用)1個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附表編號3、4、5部分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請各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處斷,附表編號1至5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案與前 案罪質相符,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施用毒品器 具,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雅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陳忠和施用毒品情形一覽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及地點 施用方式 查獲過程 本署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在停放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旁之自小客車上。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因另案遭通緝,於112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左列地點為警緝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毛重2.76公克,送請鑑定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326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鏟管1支等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年度毒偵字第520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於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停放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旁之自小客車上。 將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加水注射靜脈 同上 同上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2年2月18日19時許,在停放彰化縣○○鎮○○巷00○0號附近道路車上。 將左列毒品混合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員警於112年2月20日18時許,在彰化縣00鎮00路0段000巷口,對陳忠和出示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命其到案,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年度毒偵字第722號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2年7月28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00之0房內。 將左列毒品混合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員警於112年7月28日13時35分許,確認通緝犯張嘉慧在左列房內而進入逮捕,適陳忠和亦在場,並為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總毛重10.66公克,送請鑑定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指定鑑驗1包,送驗淨重1.4580公克,另1包毛重0.3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鏟管7支、注射針筒2支、分裝勺1支等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2年8月2日上午某時,在停放彰化縣○○鎮○○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將左列毒品混合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員警於112年8月2日13時42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及陳忠和左列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陳忠和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總毛重5.9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80公克)、疑似毒郵票34張、不明粉末1瓶(毛重73公克)、注射針筒1包(14支)、生理食鹽水1盒、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黑色小皮包(裝毒品用)1個、手機5支、新臺幣(下同)千元鈔10張、五百元鈔1張、百元鈔1張等物(以上均扣存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4號案件),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2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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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