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82號
CHDM,112,單聲沒,82,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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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威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威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87 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認 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訂。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58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 ,有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函及鑑定報告書附卷足憑(見偵卷 第21至30頁),堪認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仿冒袋鼠圖形商標之暖暖包(貼)3萬1,500包(每包10片) 日商愛麗思歐雅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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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