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徐傳曜
被 告 邱東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