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2年度,6號
PTDV,112,選,6,202312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佩宇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李念祖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張字豪
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 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
法 官 劉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