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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08號
PTDV,112,訴,60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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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被 告 吳顯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當 事人地址更新,致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定於 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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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