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9號
PTDV,112,訴,519,2023121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
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329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