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12年度,57號
PTDV,112,親,57,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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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57號
原 告 潘OO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潘OO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OO間否認OOOO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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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