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5號
PTDV,112,補,76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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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又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原告公司已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
商公字第1095184190號函為解散,原告公司應提出清算人就任之
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
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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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