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2號
PTDV,112,補,722,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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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簡嘉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誌鎧許婷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莊誌鎧許婷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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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