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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23號
PTDV,112,補,623,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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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徐耀乾
徐俊明
徐俊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徐俊乾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2,200元(即屏
東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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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