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管制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7號
PTDV,112,補,40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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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林秀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薛碧葉

林永明

林紅妹
林秀俊
林秀賢
沈玉芳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林紅妹沈玉芳林秀賢、林秀
美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應與被告薛碧葉、林永明林秀俊坐落
重測前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核其訴
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
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其因此所得
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而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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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