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30號
PTDV,112,消債聲,30,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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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國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國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9年11月19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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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