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92號
PTDV,112,消債更,192,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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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池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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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